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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人大火花代表团视察辖区民生项目

2020年5月7日上午,泉山区人大火花代表团组织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视察了辖区民生项目卧牛山体公园二期、新火花学校建设工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姚吉松参加视察活动

在卧牛山山体公园二期现场,代表们听取了工地负责人情况介绍卧牛山体公园位于徐州泉润大道北侧,占地约11万平方米,原为采石场,周边用地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作为火花街道辖区内一座山体生态修复公园,融合生态理念、“海绵城市”理念,山体公园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将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功能,促进城市与自然有机结合。在听取项目介绍后,代表们实地查看了山体公园的施工环境和施工情况。

后代表团一行来到新火花学校的施工现场,代表们仔细查看了项目施工和工程质量情况,并现场听取了施工方对项目情况的介绍新火花学校建设项目在去年八月份正式启动,由小学部和初中部组成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总建筑面积43539平方米,新校区的建设使用将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向城区西部倾斜,解决徐州市西部地区适龄儿童入学问题目前结构主体和砌体工程已结束,学校的小学部计划于今年九月份完工。

视察结束后,代表们在火花街道办事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街道党工委书记王平就推进民生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针对视察的两个项目进行了发言和讨论代表们认为,近年来,火花街道高度重视民生建设和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有力推动了民生改善,值得充分肯定。同时,代表们就卧牛山体公园新火花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卧牛山体公园作为重点工程,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及确保苗木的成活率,目前施工坡度较大,要切实提高施工方的安全意识;二是要做好卧牛山体公园游客中心、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最大程度发挥这一民生工程的公共设施作用,让老百姓生活健身更加方便 三是呼吁居民提高爱绿护绿的意识,加强山体公园管理主体方的管理意识;

新火花学校建设,代表们提出,一是随着火花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和安置房陆续上房,人口大规模的增加,孩子入学是个大问题学校规划建设要提前谋划,要有超前意识二是在校区建设过程中,建设方铜文社区党委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方修民。群众的眼睛是真实的。提起方修民社区群众无��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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