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以治国重器的崭新面貌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征程。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担负重大责任,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深刻认识和理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责任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来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将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最主要的实现途径和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国家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具体来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将党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通过依法履职和开展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汇聚智慧和力量,从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
从依法治国的几项重要任务来看,科学民主立法、监督执法、公正司法、推动全民守法的各方面工作都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其中、发挥作用。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实施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强有力的监督,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证“一府两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营造法治氛围,推进全民守法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立法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对涉及深化改革、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生态建设等方面工作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方式加强立法工作。要完善包括立法理念、原则、技术、规范、程序、咨询在内的地方立法体制;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好立法规划、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特别要严防部门和单位通过立法争权夺利;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商沟通,妥善解决涉及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法规案;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立权”更要“立责”,精细、精准、精雕细琢地标准立法;要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逐步清理立而无用的“僵尸法规”。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工作实效,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把监督发现的问题转化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方向,确保“一府两院”在法律框架内、在法治轨道上正确履职。要强化监督实效性,监督内容要“精”,把握重点、主攻难点、关注热点;监督过程要“深”,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监督工作要“严”,积极实践、敢于探索刚性监督手段。
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积极作用。通过代表带动一方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将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细化融入到日常行动和行为中,并广泛、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建立健全代表立法建议提出采纳反馈机制,组织代表参加立法工作;支持保障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监督“一府两院”;重大事项决定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确保能够反映人民意愿、体现人民意志。
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保障。要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坚定性。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人大工作,推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