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公告栏目

新闻&通告

几种易混淆人大常用语辨析

 几种易混淆人大常用语辨析

    一、易混淆的机构用语

    (1)把“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2)把“人大常委会机关”错称为“人大机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错称为“人大办公室”。“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其没有机关,也没有办公室。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对外称谓时,不能把“机关”、“办公室”前面的“常委会”三个字漏掉。

    二、易混淆的会议用语

    (1)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错称为“人大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它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内设机构。“主任会议”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一个法定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会议。因此把“主任会议”称为“人大主任会议”是错误的,正确说法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简称为“主任会议”。

    (2) “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 正式会议名称必须用确切、规范的文字表达。会议名称要求能概括并能显示会议的内容、性质、参加对象、主办单位或组织、时间、届次、地点或地区、范围、规模等等。对于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通常采用机构+会议的模式来定名称。“常委”不是机构,多指人员,常委会议不能确切地表达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含义,通常把党委的或政协的常委会会议称为“常委会议”。因此,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

    三、易混淆的职务用语

    (1)错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是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代表”在特定语言环境下可以指“人大代表”,也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人大代表的习惯性称呼。其实,“代表”的涵义比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广泛,可以是党代表,可以是工会代表,可以是妇女代表,也可以是部门代表等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

    (2)误把“列席人员”称为“列席代表”。   

    (3)误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四、易出错的任免用语

    (1)“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混用。这些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方式。任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两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1项、第12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对象是: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法院其他组成 人员职务;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任免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的提名,作出由某人担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职务的决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0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批准任免”是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予以批准认可,履行同意手续。现行的法律规定,只限于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使,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罢免”、“免职”、“撤职”、“辞职”之间的混用。罢免案、撤职案以及免职案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的人事监督职权。“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依据《宪法》第65条第2款、第77条、第102条第2款、第103条第2款、《地方组织法》第26条、《代表法》第75条规定,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同时《选举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的提出在人数、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0项、第11项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三长”的任免权的的行使方式。同时,《宪法》也对免职案的提出,在免职对象、方式等方面都作明确规定。“撤职”是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第12项职权就是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撤销个别本级政府副职,有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 人员和“两院”副职以下人员的职务。《监督法》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专章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明确了 “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撤职案,但要经人大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对拟撤职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撤职案在提请常委会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 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选举法》第4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五、易出错的其他人大用语

    (1)把“议案”错称“提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有“议案”、“提案”提交,易导致“议案”、“提案”不分,将二者混为一谈。“议案”是人大的专门术语之一,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2)把“质询”与“询问”错为一谈。“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说明。

 

友情链接

徐州泉山网 徐州人大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人大网 人民网
邮箱:xz3861065@126.com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Copyright © 2002-2015 泉山区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60045号-1 技术支持:徐州芒旭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