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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4423日泉山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泉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开发区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发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开发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人大开发区工委在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开发区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对人大开发区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第三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人大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开发区内的遵守和贯彻执行;

(二)组织开发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开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和关系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三)为开发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丰富代表活动形式,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建立健全开发区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交办、督办机制,持续跟踪问效;

(四)联系开发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活动,反映代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开发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建立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机制,开发区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前,主动征求开发区内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七) 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和交办,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发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讨论开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工作开展监督; 

(二)组织开发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对列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代表履职情况定期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加强与开发区所在地人大街道工委、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协助做好开发区内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届中罢免、补选代表的有关工作;

(六)把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新鲜经验、代表先进事迹和典型工作案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生动展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开发区实践;

(七)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在开发区党工委领导下实施开发区议事代表会议制度,组织议事代表会议议事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开发区内人大代表、议事代表、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第六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人大开发区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主任主持人大开发区工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大开发区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人大开发区工委委员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设立办公室,在人大开发区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开发区内人大代表和议事代表联络工作。

第九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会议由人大开发区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

人大开发区工委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表决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开发区内的人大代表、议事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听取开发区管委会及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或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督查反馈。

人大开发区工委组织区人大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接待选民和企事业单位代表、职工群众收集汇总的建议、意见,属于开发区职权范围的,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或区国家机关派驻开发区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不属于开发区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区国家机关派驻开发区工作机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开发区工委,人大开发区工委报告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后,向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应当建立健全学习、会议、代表活动、代表联系企事业单位、代表联系职工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推动人大开发区工委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保障开发区内的人大代表、议事代表依法履职,建好管好用好开发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心、人大代表之家、议事代表联络站、代表问政室、企业代表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工作平台,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议事代表就近就便接待选民企事业单位代表、职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探索将站点建到企业、园区,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情况,年中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建立联系和包挂人大开发区工委制度。

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具体负责同人大开发区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开发区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大开发区工委主任若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开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开发区工委主任参加;人大开发区工委主任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人大开发区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大开发区工委的工作受开发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未尽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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