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4年4月23日泉山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园区)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加强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泉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园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开发区(园区)专门委员会,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统筹协调,依法推进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第三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联系开发区人大工委、园区人大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联系和包挂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制度,有序推进、依法开展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
(二)围绕开发区、园区功能定位和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指导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具有开发区、园区特点的人大工作机制;
(三)定期研究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计划,加强分类指导推进,总结新鲜经验、典型案例,注重宣传报道,创优泉山人大工作品牌;
(四)探索构建区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和开发区人大工委、园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在监督、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密切协同,高质量推进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
(五)指导开发区人大工委、园区人大工作机构丰富人大代表活动形式、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办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六)定期组织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工作交流,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七)协调开发区人大工委、园区人大工作机构与所在地人大街道工委、镇人大主席团的关系,依法组织开展开发区、园区内人大代表选举和代表履职活动;
(八) 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根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承担下列工作:
(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推进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努力解决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法加强对开发区、园区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明确工作重点,规范工作程序;
(三)协助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开发区、园区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开展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债务情况监督,开展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情况监督,督促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监督,适时听取和审议开发区、园区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督促开发区人大工委、园区人大工作机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建好管好用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地、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打造有特色、有影响的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五)指导开发区、园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发区(园区)人大工作联系点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络、设置工作场所,落实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发挥好“民意直通车”作用;
(六)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发区(园区)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会议由开发区(园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表决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开发区人大工委、园区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开发区、园区内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学习、会议、培训、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等制度,推动开发区、园区依法规范开展人大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情况,年中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人大开发区(园区)委员会的工作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未尽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