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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张子仪同志 辞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徐泉人发〔2016〕16号

 

 

关于接受张子仪同志

辞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8月24日泉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子仪同志辞去泉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

 

泉山区人大常委会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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